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APG Technologies, LLC v. DongZhipeng

申请案号FA1510001644615

 

当事人

投诉人为 APG Technologies, LLC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DongZhipeng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apg.com>它是在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仲裁院于20151030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postmaster@apg.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51030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5112 ,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2015112 , eName Technology Co., Ltd.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apg.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eName Technology Co., 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5112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postmaster@apg.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51123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5112 ,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20151120 收到答辩。

 

投诉人的其他提交诉讼文件应于补充规则第 7 条规定的20151120 内提交。 

   

20151123 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APG科技有限公司(APT Technologies LLC)是位于美国佛吉尼亚州的一先进工程服务公司,其运营网站网址为<www.apgtech.com>

 

字母“APG”在投诉人公司品牌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并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声誉。 投诉人是一家科技公司,因此在区别投诉人是否作为投诉人所提供服务的来源或源头时,与字母“APG”相比,单词“technology”是次要的。除上述显著的商业和行业认可外,投诉人拥有以下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注册号码TM 4620133 "APG TECHNOLOGIES"

美国注册号码TM 4612935 "A APG TECHNOLOGIES"

美国注册号码TM 4751476 "APG TECHNOLOGIES"

由此可见,“APG”是区别特征,而与其相比,“technology”不是区别特征。

 

争议域名完全构成投诉人商标中和其中各效仿版本中的有区别特征的字母组合“APG”,至少从2008年起,投诉人一直在使用此字母组合。

 

虽然被投诉人已窃取此域名,但是不能被理解为被投诉人因此已获取其中的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不能享有窃取而得域名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声明其继续使用以解析投诉人的网站将起到给予被投诉人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作用。

 

即使被投诉人声明从原始窃取人处购得或受转让得域名,在这种洗钱般的交易中,不存在被盗域名的合法利益。

 

域名由投诉人购买,然后被窃取和转让给被投诉人这一系列事件将在WHIOS历史信息的顺序一一列出。

 

日期为2015714日的记录中显示域名被注册给CACI公司(CACI Inc.)。CACI公司同样是防御项目承包机构,公司建立几年后购买了一家那时名为APG的公司,并且保存了其域名以作为此购买中的多余库存。投诉人经委托人Mike Janeway授权达成从CACI处购买域名的协议。然后域名则转让给投诉人,由委托人Janeway先生监管,如日期为2015716日的WHIOS 记录中所示。

 

随着投诉人开始着手准备其域名转换。在支付$30,000美元以购买域名后,域名的许多信息在未经投诉人授权和同意下得到了更改。如接下两个日期为2015913WHOIS记录所示,域名被转让给一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易名科技公司”(Ename Technology),WHOIS数据更改。

 

随后,如日期为2015915WHOIS记录所示,它又被更改。

 

在随后两天内,域名主人更改为目前的被投诉人。

 

从投诉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Network Solutions”处转至一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未经授权转让和搅浑WHIOS数据以掩盖所有人转换的行迹是域名窃取的一个标志。

 

此域名目前指向所谓的中国的一家造纸工厂网站,与字母“APG”无任何可识别的系。

因此,被投诉人不能享有有关窃取域名或享有为阻止域名的恢复而使用的从原始窃取人处获得所窃域名随后转让至另一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手段而得域名的合法利益。

 

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是显而易见的。域名通过被窃取被“注册”,随后快速地连续转移给不同的注册人。 作为掩盖行为,恶意通过指向与原域名无可识别关系的网站域名而达到获取目的。

 

如果目前被投诉人作为某个擅自做主的所谓的真实购买人,声称其已从中介方“购买”此域名,那么很明显,被投诉人不可能通过一系列洗钱般的交易从窃取者处获取有效的所有权。相同地,迅速的WHOIS联系明细的搅浑反映了经典的为掩饰行径的“域名转让(cyberflight)”行为。

 

B. 被投诉人

根据查阅中国商标网,APG在中国并没有注册。投诉人公司是一家工程服务公司,辩护人是一家过滤纸生产厂商。双方并无任何商业上的冲突及竞争。

 

京丰达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八六年(原北京滤纸厂迁出),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成立的一家集研究、开发 、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特种纸业实业公司。现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做大做强,想在互联网上拓展自己的业务于2015913号在易名中国域名交易平台,通过正常渠道花费人民币170000圆,合法竞拍得标购买,有权使用此域名。

 

辩护人使用APG,完全取意中国拼音“爱批购”。对于一家生产厂商当然希望客户批量购买我们的产品。并且辩护人准备长期使用此域名。辩护人使用APG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冲突,希望APG公司看清楚事实,尊重辩护人使用APG.COM的权利。

 

被投诉人希望陪审员否决投诉人毫无道理诉讼。

 

C.其他诉讼相关人

A. 投诉人

被投诉不争的域名是相同的投诉的商标。该UDRP 不要求投诉在中国的注册商标。

 

被投诉没有解释与纸业公司任何关系。它不是纸公司的名称,它不是纸公司的商标。字母“APG”不会出现在纸张上的公司站。答辩没有家造纸公司。答辩没有家纸业公司的官员。答辩是个谁购买和销售域名。被投诉拥有百余域名由字母短序列。

 

被告前正试图出售该域名。

 

被投诉不显该域名的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被投诉声称买了被盗的域名在拍卖会上。购买赃物并不赋予合法权益。

 

被投诉不显该域名的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被投诉声称买了被盗的域名在拍卖会上。被盗的域名是在匿名的拍卖频繁出售。被投诉不给域名卖的名字。投诉从未授权域名转让给Ename.com。 购买赃物并不赋予合法权益。

 

域名被盗在九初。它迅速改了好次,然后转移被投诉。被投诉承认其获得的域名从个受欢迎的站出售偷来的域名。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域名的投诉授权转移。如果被申请声称⾃⼰辜的购买者,则被告应寻求从卖退款。如果被投诉不知道卖家,那么被告就练地知道,从不知名的卖家在拍卖会上它不应该买的东西。

 

审查结果

投诉人向专家证明以所有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转让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陪审员认定投诉人通过使用获得了APG的商标权。

 

陪审员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获得了APG TECHNOLOGIES A APG TECHNOLOGIES的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APG。另外,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APG TECHNOLOGIES A APG TECHNOLOGIES商标的具体部分APG

 

综上,陪审员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陪审员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权利或合法权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陪审员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 投诉人对商标APG, APG TECHNOLOGIES A APG TECHNOLOGIES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陪审员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陪审员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网站跟APG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证据表示京丰达纸业有限公司对APG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京丰达纸业有限公从来没有用过商标APG

 

因此,陪审员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恶意注册和使用

情况清楚地表明,即使答辩人没有自己偷来的域名,它已经从域名由投诉人盗窃受益。

 

鉴于以上理由,陪审员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此,陪审员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apg.com> 域名。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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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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