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uare, Inc. v. Private Registration / WhoisGuardService.com
案号:FA1203001436637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Square, Inc.(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旧金山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David R. Eberhart。被投诉人是中国江苏南京市的Private Registration / WhoisGuardService.com(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suareup.com>, <squreup.com>, <wwwsquareup.com>, <qsuareup.com>, <squarepu.com>, <squaruep.com>, <sqiareup.com>, <quareup.com>, <squaerup.com>, <swuareup.com>, <squateup.com>, <squareip.com>, <squarreup.com>, <squuareup.com>, <sqyareup.com>, <squaeeup.com>, <sqquareup.com>, <squareuup.com>, <ssquareup.com>, <squsreup.com>, <squareyp.com>, <aquareup.com>, <squareupp.com>, <squaareup.com>, <squarwup.com>, <squarrup.com>, <squareeup.com>, <xquareup.com>, <zquareup.com>, <equareup.com>, <sqjareup.com>, <sqhareup.com>, <squarejp.com>, <squarehp.com>, <squareul.com>, <sqjuareup.com>, <squjareup.com>, <squhareup.com>, <sqhuareup.com>, <squzareup.com>, <squazreup.com>, <squaqreup.com>, <squqareup.com>, <squafreup.com>, <squarfeup.com>, <squardeup.com>, <squarseup.com>, <squareujp.com>, <squareuhp.com>, <squareulp.com>, <squareupl.com>, <sxquareup.com>, <xsquareup.com>, and <squarejup.com>,该等域名系在南京域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Nanjing Imperiosus Technology Co. Ltd)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ICANN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FORUM新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南京域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suareup.com>, <squreup.com>, <wwwsquareup.com>, <qsuareup.com>, <squarepu.com>, <squaruep.com>, <sqiareup.com>, <quareup.com>, <squaerup.com>, <swuareup.com>, <squateup.com>, <squareip.com>, <squarreup.com>, <squuareup.com>, <sqyareup.com>, <squaeeup.com>, <sqquareup.com>, <squareuup.com>, <ssquareup.com>, <squsreup.com>, <squareyp.com>, <aquareup.com>, <squareupp.com>, <squaareup.com>, <squarwup.com>, <squarrup.com>, <squareeup.com>, <xquareup.com>, <zquareup.com>, <equareup.com>, <sqjareup.com>, <sqhareup.com>, <squarejp.com>, <squarehp.com>, <squareul.com>, <sqjuareup.com>, <squjareup.com>, <squhareup.com>, <sqhuareup.com>, <squzareup.com>, <squazreup.com>, <squaqreup.com>, <squqareup.com>, <squafreup.com>, <squarfeup.com>, <squardeup.com>, <squarseup.com>, <squareujp.com>, <squareuhp.com>, <squareulp.com>, <squareupl.com>, <sxquareup.com>, <xsquareup.com>, 和 <squarejup.com>域名系在南京域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南京域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南京域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2年4月2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suareup.com, postmaster@squreup.com, postmaster@wwwsquareup.com, postmaster@qsuareup.com, postmaster@squarepu.com, postmaster@squaruep.com, postmaster@sqiareup.com, postmaster@quareup.com, postmaster@squaerup.com, postmaster@swuareup.com, postmaster@squateup.com, postmaster@squareip.com, postmaster@squarreup.com, postmaster@squuareup.com, postmaster@sqyareup.com, postmaster@squaeeup.com, postmaster@sqquareup.com, postmaster@squareuup.com, postmaster@ssquareup.com, postmaster@squsreup.com, postmaster@squareyp.com, postmaster@aquareup.com, postmaster@squareupp.com, postmaster@squaareup.com, postmaster@squarwup.com, postmaster@squarrup.com, postmaster@squareeup.com, postmaster@xquareup.com, postmaster@zquareup.com, postmaster@equareup.com, postmaster@sqjareup.com, postmaster@sqhareup.com, postmaster@squarejp.com, postmaster@squarehp.com, postmaster@squareul.com, postmaster@sqjuareup.com, postmaster@squjareup.com, postmaster@squhareup.com, postmaster@sqhuareup.com, postmaster@squzareup.com, postmaster@squazreup.com, postmaster@squaqreup.com, postmaster@squqareup.com, postmaster@squafreup.com, postmaster@squarfeup.com, postmaster@squardeup.com, postmaster@squarseup.com, postmaster@squareujp.com, postmaster@squareuhp.com, postmaster@squareulp.com, postmaster@squareupl.com, postmaster@sxquareup.com, postmaster@xsquareup.com, and postmaster@squarejup.com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
国家仲裁院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了以“钱进”名义针对投诉所提交的答辩意见。该答辩意见格式并不符合国家仲裁院要求,为公平审理本案,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上述答辩意见予以考虑。
投诉人于2012年4月30日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按照《Forum新补充规则》第7条的规定提交了补充投诉意见。
国家仲裁院于2012年5月6日收到以“钱进”名义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
2012年5月1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答辩意见仅以中文进行,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和补充陈述的中文译本,根据《ICANN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ICANN新规则》以及《Forum新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ICANN新规则》和《Forum新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被投诉人是一域名注册服务商 WhoisGuardService.com。所有争议域名均由同一家实体通过被投诉人隐私保护服务来控制。在2012 年之前注册的所有争议域名(“2012 年前域名”)都曾注册到钱进(Qian Jin)的名下。在投诉人2011 年9 月向钱进发出关于停止使用许多争议域名的函件后,钱进将2012 年前域名转让给了被投诉人。其余的争议域名在2012 年1 月通过被投诉人注册。这些域名中的三个域名<xquareup.com>、<zquareup.com> 和 <equareup.com>与许多2012 年前域名一样都解析至同一家“寄放”服务商。钱进仍可能通过被投诉人来控制争议域名。
2、投诉人是一家极富创新性的公司,提供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以使个人和企业以低廉的价格方便地接受在手机等移动设备上进行信用卡付款,其相关付款服务在美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投诉人对SQUARE、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的商标拥有清晰和明确的权利。投诉人拥有SQUARE 美国注册商标。投诉人还确立了对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商标的普通法权利。通过对 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商标的广泛和持续商业使用及所建立的其强大第二层含义,投诉人已取得了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商标的普通法权利。除其普通法权利之外,投诉人正在美国进行SQUARE UP商标的三项注册申请。自 2009 年以来,投诉人一直使用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的商标。此外,投诉人分别于2010 年4 月和2010 年9 月在中国进行SQUARE 商标的四项注册申请。
4、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争议域名是对投诉人正式网站域名<squareup.com>的抢注。每个争议域名均包含对SQUARE UP和SQUAREUP.COM 商标的一种错误拼写。在域名中对商标进行错误拼写并不会造成拼写错误的域名与《ICANN政策》¶ 4(a)(i)项下的商标有所区别。先前的专家组曾多次认定争议域名特定类型的拼写错误并不能使该等名称区别于相关的争议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包含了对SQUARE UP 和SQUAREUP.COM 商标中两个字母的换位,增加一个字母,删除一个字母或者将一个字母与另一个字母进行交换。先前的专家组曾裁定所有这些类型的错误拼写“都不足以将争议域名区别于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故意注册与投诉人正式网站容易极其类似并容易引起混淆的争议域名。通过抢注,被投诉人利用的是试图访问投诉人网站但未正确拼写网址的互联网用户并且被投诉人故意挑选了争议域名从而使该等错误产生最大的影响力。争议域名同样与SQUARE 商标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加入“up”一词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Square 的商标有所区别。
5、被投诉人不拥有争议域名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不拥有 Square 商标中的任何权利,并且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不拥有能使其拥有或控制任何争议域名的任何许可、批准、合同或其他关系。此外,WHOIS 数据库中的现有信息并未显示被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业务经营因任何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单独而言,争议域名的名称正是被投诉人实施抢注行为的证据;该等行为强有力地证明了被投诉人不拥有《ICANN政策》¶ 4(c)(ii)项下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此外,大部分的争议域名均处于“寄放”状态。寄放域名解析至一个第三方“寄放”公司控制的网站。专家组曾多次认定寄放网站并不构成《ICANN政策》¶ 4(c)(ii)项下的诚信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在 54 个争议域名中,除9 个以外的其他所有域名均解析至内含链接和广告的寄放网站,该等链接和广告旨在为被投诉人产生收入,这是寄放域名的常见现象。其余的争议域名均未激活,即,其不被解析至一个有效的网址。先前的专家组曾认定被投诉人未对争议域名进行有效使用不等于《ICANN政策》¶ 4(c)(i)的诚信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或者《ICANN政策》¶ 4(c)(iii)项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或合理使用。
钱进曾试图建立拥有争议域名合法利益的假象。在投诉人2011 年9 月7 日向其发出停止函后后,钱进在2011 年10 月20 日和2011 年10 月31 日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交了SQUREUP 和SQUAREUP 商标的注册申请。尽管《ICANN政策》¶ 4(c)(i)表明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准备使用该域名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可作为合法利益的证据,钱进的上述注册申请却是在投诉人将其有关争议域名的权利通知钱进之后。此外,仅仅是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不能表明准备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相反,该商标申请显示了试图混淆SQUARE UP 商标所有权的恶意。
6、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且正在被恶意使用。
首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证明了其恶意。正如上文所讨论的,被投诉人注册了大量域名显然是为了抢注投诉人的网站。“抢注就是《ICANN政策》¶ 4(a)(iii)所述之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争议域名中的两个域名<suareup.com>和<squreup.com>是在 Square 和<squareup.com>域名第一次被媒体大量报道后的一天被一半以上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钱进注册的。就其余的争议域名而言,在两个很短的时间内(第一次是在 2011 年1 月和2 月,第二次是在2012 年1 月)注册多个、衍生性的域名表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通过注册许多以投诉人商标中常见的错误拼写为基础的域名,被投诉人试图阻止投诉人获得与其商标相对应的域名。被投诉人通过 WhoisGuardService.com隐私保护服务注册争议域名进一步证明了恶意。正如许多专家组曾经认定的,“隐瞒被投诉人的真实身份表明了《ICANN政策》4(a)(ii)所述之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其次,被投诉人目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证明了恶意。某些争议域名目前已激活并解析至内含投诉人竞争对手和其他无关企业链接的寄放网站。在54 个争议域名中,除9 个以外的所有其他域名均解析至寄放网站。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并且通过在含有投诉人商标域名的关联网站上提供无关企业的广告来对投诉人的业务进行干扰。对投诉人的服务感兴趣的互联网用户可能仅仅因为错误拼写了投诉人的正式域名<squareup.com>而被指向了投诉人的争对手而不是投诉人,并进入一个寄放网站。这证明了《ICANN政策》¶ 4(b)(iii)项下的被投诉人已恶意注册了争议域名并且正在恶意使用。被投诉人还从寄放网站上的链接获取收益。9 个未激活域名先前曾解析至寄放网站。此外,先前的专家组曾认定被投诉人持有抢注域名而未进行有效使用足以构成《政策》¶ 4(a)(iii)项下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由于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对投诉人的商标和网站进行抢注,对争议域名的任何使用都将构成混淆互联网用户并从中获益的企图。
最后,钱进实际控制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进一步证据。由于争议域名是通过被投诉人WhoisGuardService.com注册的,争议域名真正的所有权人身份目前未知。如果争议域名是由半数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钱进控制的话,该项事实将为恶意提供进一步的证据。钱进不仅未回复投诉人的禁止使用域名的函件,反而将域名转让给了被投诉人从而隐藏其对域名的所有权并使得任何《ICANN政策》程序更加困难。钱进先前作为域名抢注者的活动同样也是其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并正在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钱进在其答辩意见中认为:
1、square和square up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单词,投诉人对square up无任何权益。square up 是一个常用英文词汇,意思是“付讫,结清”的意思,不是投诉人独创的,投诉人也从未获得任何square up商标。square的意思是“广场,正方形”。单词不一样,含义也不一样。绝大部分人是完全可以清楚分辨square和square up的区别,也不会造成任何混淆。投诉人虽然拥有square商标,但是根据美国法律,投诉人对square在相对应的商标类别享有一定的权益,并不能延伸到square up,尤其是square和square up文字不同含义也不同,更不能随意延伸,必须获取相关的商标证书。在google.com上搜索square up结果为27,000,000 条,但是绝大部分结果投诉人无关。
2、钱进对squareup和squreup享有权益。早在2009 年10 月18 日,钱进注册了squreup.com域名并建成网站经营在线广告业务,随后在2010 年7月20日注册了squareup.co域名并建成网站经营在线广告,钱进分别于2011 年10 月31 日和2011 年10 月20 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了35 类广告类商标保护;钱进使用squareup.co和squreup.com域名建立网站,通过网络经营在线广告获取收益,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网站使用时间从域名注册之日开始至今,最长持续时间已经有2年半,时间完全长于投诉人商业经营的时间;钱进在squreup.com网站建立的2年多时间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宣传和经营,在网站享有一定知名度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申请商标。
3、钱进使用squareup.co和squreup.com不会照成公众混淆和误解与投诉人有关。squareup.co和squreup.com网站从设计、版面、内容来看,完全不同。squreup.com和squareup.co并没有模仿squareup.com网站的格式和内容来骗取或诱导用户注册,不会照成公众混淆和误解与投诉人有关系。squreup.com目前只提供网络在线广告服务,而投诉人的信用卡支付服务,可以使用网络在线浏览注册,也可以在线下商场、饭店等有投诉人刷卡设备的地方进行现场支付。squreup.com不会照成公众混淆和误解与投诉人有关。
4、投诉人本身也在淡化square up而突出square。投诉人本身就是突出square这个品牌,因为无法获取square.com域名而只能使用quareup.com域名,但是为了申请仲裁squreup.com等域名又无耻的编出自己对squareup的权益,妄图用谎言来迷惑众人。
5、钱进注册其他域名并无任何恶意以及侵权他人商业经营。目前网络发达网站众多,导致短小和有积极意义的域名已经无法注册到。更多的人采用单词变化或者是同音字的方式来创造自己的网站品牌。当想到squareup的时候,发现域名squareup.com已经无法注册,钱进只好注册了squreup.com并用来构建在线广告站点。出于对网站的保护,在确实没有侵犯到他人商标和商业经营的情况下,钱进又陆陆续续在随后的2 年时间里保护性的注册了一些域名,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6、钱进的域名suareup.com和squreup.com与投诉人拥有squareup.com 网站完全不相似,经营内容和服务类别也不同,不会引起混淆,且投诉人并不拥有square up的商标;钱进拥有对该域名squreup.com的合法利益(比投诉人提供服务的时间还早,早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商标注册);钱进使用squreup.com和squareup.co域名并无恶意,是正常经营在线广告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冒充投诉人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和诈骗活动。
C. 其他补充意见
投诉人在其针对钱进的答辩意见所提交的补充意见中认为:
本案所有争议域名实际皆为中国南京的钱进所有,而形式上则由被投诉人所有。并对钱进在其答辩意见中表述的观点再次予以驳斥,并重申其投诉书中的观点。
钱进在其补充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中认为:
1、钱进早在2009年10月18日和2010年7月20日就分别注册了squreup.com和squareup.co域名,此时,投诉人并无知名度,也没有在线网站。
2、后钱进受到投诉人的威胁才将上述域名转移到被投诉人名下予以保护。
3、重申了其答辩意见中的观点。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是一家在2009年即开始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提供相关付款服务的公司,其以SQUARE为标识的服务在美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投诉人就SQUARE标识曾于2009年8月5日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1年2月8日获准注册,就SQUARE UP标识于2010年1月18日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处于公开异议期间,尚未获准注册。上述情形表明,至少在2009年8月和2010年1月前,投诉人已开始在美国使用SQUARE和SQUARE UP标识提供其在线付款服务。在美国普通法下,商标权的取得并不以获准注册为前提条件,广泛的商业使用及普遍的认知度本身即可确立其普通法下的商标权。考虑到投诉人上述SQUARE和SQUARE UP标识网络使用和传递的即时性及普遍性,专家组确认,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通过使用已建立其对SQUARE和SQUARE UP标识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
3、被投诉人为Private Registration / WhoisGuardService.co,但本案争议域名的真正注册人/持有人是中国籍自然人钱进(qian jin)。
4、钱进于2009年10月18日分别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中suareup.com和squreup.com域名,并以之建立网站,提供网络支付信息服务。以后陆续注册了本案其他争议域名,多数争议域名解析至寄放网站。
5、在接获投诉人2011年9月7日禁止使用域名警告函后,钱进将本案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并在本案中以钱进名义进行答辩,仍然实际持有域名。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SQUARE和SQUARE UP标识系投诉人商标。投诉人对SQUARE和SQUARE UP标识依据其得以确立其商标权地法律享有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持有的本案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SQUARE和SQUARE UP商标相比,每个争议域名均包含对SQUARE UP商标的一种错误拼写。争议域名特定类型的拼写错误并不能使该等名称区别于投诉人SQUARE UP商标。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对SQUARE UP商标中两个字母进行换位,增加一个字母,删除一个字母或者将一个字母与另一个字母进行交换。所有这些类型的错误拼写都不足以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QUARE UP商标相区别。此外,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同样与SQUARE 商标极具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加入“up”一词并不能增加争议域名的显著性,使之与SQUARE商标相区别。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QUARE和SQUARE UP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钱进除主张其使用域名并无恶意、以域名建立的网站内容并未与投诉人网站混淆、已分别于2011 年10 月20 日和2011 年10 月31 日就squareup和squreup标识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对squareup和squreup享有权益外,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SQUARE和SQUARE UP商标或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或后续通过受让取得域名本身并不意味着就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取得了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钱进因此不能将注册、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本案事实证明,投诉人在争议域名获准注册之前已经在美国享有SQUARE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SQUARE商标,与被投诉人/钱进亦无业务往来。由于中国系大陆法国家,其域内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以注册获准为前提,被投诉人/钱进并未证明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在中国已就争议域名相关可识别部分获准商标注册。虽然被投诉人/钱进已分别于2011 年10 月20 日和2011 年10 月31 日就squareup和squreup标识向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但该申请目前仍处于公开异议期间,尚未获准注册,被投诉人尚未因此而获得上述标识的商标专有权,尚不产生对抗他人的效力。被投诉人/钱进在答辩期间也未提交其已经在美国使用争议域名相关可识别标识,从而可依美国普通法确立其商标权的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作为一家提供在线付款服务的公司,其以SQUARE和SQUARE UP为服务品牌的付款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一些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提供足以与投诉人网站付款服务相混淆的在线付款信息服务;本案争议域名的实际持有人钱进因其2009年10月18日分别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suareup.com和squreup.com而受到投诉人2011年9月7日停止使用域名警告后,又陆续注册了本案其他争议域名,并将本案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在本案程序进行期间,钱进又通过其他个人以个别争议域名注册人名义扰乱程序进行;本案多数争议域名解析至寄放网站,被钱进实际消极持有,并未实际使用;钱进曾因恶意注册其他域名而遭致《ICANN政策》项下的域名投诉。
鉴于上述情形,被投诉人/钱进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也未能说明注册或其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确实存在着利用投诉人SQUARE和SQUARE UP标识,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网络用户,妨碍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SQUARE和SQUARE UP标识的恶意。被投诉人相关行为业已构成《ICANN政策》第4(b)条所规定的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suareup.com>, <squreup.com>, <wwwsquareup.com>, <qsuareup.com>, <squarepu.com>, <squaruep.com>, <sqiareup.com>, <quareup.com>, <squaerup.com>, <swuareup.com>, <squateup.com>, <squareip.com>, <squarreup.com>, <squuareup.com>, <sqyareup.com>, <squaeeup.com>, <sqquareup.com>, <squareuup.com>, <ssquareup.com>, <squsreup.com>, <squareyp.com>, <aquareup.com>, <squareupp.com>, <squaareup.com>, <squarwup.com>, <squarrup.com>, <squareeup.com>, <xquareup.com>, <zquareup.com>, <equareup.com>, <sqjareup.com>, <sqhareup.com>, <squarejp.com>, <squarehp.com>, <squareul.com>, <sqjuareup.com>, <squjareup.com>, <squhareup.com>, <sqhuareup.com>, <squzareup.com>, <squazreup.com>, <squaqreup.com>, <squqareup.com>, <squafreup.com>, <squarfeup.com>, <squardeup.com>, <squarseup.com>, <squareujp.com>, <squareuhp.com>, <squareulp.com>, <squareupl.com>, <sxquareup.com>, <xsquareup.com>, and <squarejup.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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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专家 李虎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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