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gan Stanley v. zhang xin / zhang xin
案号:FA1310001527019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Morgan Stanley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Cowan, Liebowitz & Latman, P.C.事务所的Eric J. Shimanoff。被投诉人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张新(zhang xin)(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morganstanleychina.mobi>,该域名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以下简称“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china.mobi>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3年11月4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morganstanleychina.mobi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
被投诉人于2013年11 月9日及时按要求提交了答辩书。
2013年11月11日,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书,投诉人按照《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提交了对被投诉人答辩的“补充陈述”意见。
2013年11月12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按要求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china.mobi>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投资以及财产管理服务。投诉人在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拥有几百家办事处,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
2、投诉人是金融界最著名标志 MORGAN STANLEY 系列标识的所有者,已在全球各国注册MORGAN STANLEY 商标,包括美国和中国。投诉人及其权益前所有人早在 1935 年便开始使用MORGAN STANLEY 系列标识,这些标识至今仍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由于广泛使用、推广及广告,MORGAN STANLEY 系列标识在客户中知名度极高。实际上,许多美国国家仲裁院专家组已承认MORGAN STANLEY 为著名标识。MORGAN STANLEY 标识附带巨大商誉,是投诉人极为重要的资产。
3、投诉人还是顶级域名 MORGANSTANLEY.COM 和MORGANSTANLEY.NET,及其各种不同形式.com、.net 及其它gTLD 和各种类似国家代码域名的所有人。投诉人已在1996 年注册MORGANSTANLEY.COM 域名。
4、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MORGAN STANLEY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完整MORGAN STANLEY 商标,与投诉人商标实际等同或混淆性类似。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增加地理描述字“中國”无法使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分别。
5、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根据所知所信,MORGAN STANLEY 和MORGANSTANLEYCHINA.MOBI概不构成被投诉人的姓名,被申诉人实际并非利用MORGAN STANLEY 或MORGANSTANLEYCHINA.MOBI 的名称开展任何业务或贸易,且其并不以这些名称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许可持有人,也未获得投诉人授权注册或使用MORGAN STANLEY 标志或域名。实际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关系;被投诉人沒有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務;而且,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
8、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选择并注册与投诉人MORGAN STANLEY 商标存在混淆性类似的域名并非巧合。投诉人MORGAN STANLEY标识在全球金融及投资服务行业建立起了长期而良好的声誉。毫无疑问,被投诉人在选择并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悉投诉人MORGAN STANLEY 标识。事实上,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的原因正是其与投诉人著名标识存在混淆性相似,目的是利用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页。仅此便可构成恶意注册的证据;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用于积极用途的行为,即为恶意使用和注册的进一步证据;被投诉人未能在Whois數據庫中提供完整的聯絡信息,属于不守信用的使用和註冊爭議域名;最后,由于投诉人的商标知名度高,并已在全球许多国家注册,包括美国和中国,被投诉人被推定为在其注册混淆性相似域名时,已推定知晓投诉人标识。知晓此情况表明被投诉人属恶意使用和注册。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
1、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相似。投诉人商标有其核定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被投诉人注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没有与投诉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投诉人注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商标morganstanley具有明显区别,china同时含有“中国”和“瓷器”的含义,不足以造成等同或混淆相似。
2、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仅为个人网页使用,并没有从事与投诉人所持有商标核定的相关业务和活动;被投诉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网站并投入使用,并用于被投诉人的个人网页;被投诉人于2013年10 月19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且使用方式与投诉人持有商标不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
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如前所述,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19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且使用方式与投诉人商标不同,被投诉人并无误导及损害互联网用户及投诉人的利益。被投诉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网站并投入使用,并用于被投诉人的个人网页,并无恶意使用;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19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提供的注册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被投诉人并没有伪造任何注册信息,其电话及邮箱均能有效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最后,鉴于以上事实,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在于自己使用,且使用方式与被投诉人持有商标不同,被投诉人并没有利用争议域名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任何恶意。
C.其他补充意见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事实上,被投诉人声称其是以不同于投诉人商标核定服务范围的方式使用争议域名,从而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不相同或不构成混淆性相似。但UDRP项下的诸多案例并不能够支持被投诉人的主张。
2、关于被投诉人的權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利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也沒有证明其名称和投诉人商标有关,仅说明其利用域名建立个人网站。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为合法目的使用争议域名。
3、关于恶意,被投诉人说明其没有提供投诉人商标下的商品和服务,但却未能说明其将投诉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的理由。唯一合乎邏輯的原因是,被投诉人想以争议域名建立的網站吸引网络用户,搭投诉人的便车。而且,在接到投诉前,被投诉人沒有任何打算使用争议域名所建立的“個人”网站。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所作的网上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对MORGAN STANLEY标识依据美国和中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MORGAN STANLEY系列商标于1992年既已在美国获准注册,于2002年在中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本案含有上述商标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2、投诉人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投资以及财产管理服务的美国公司,其有关产品和服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投诉人早在1996 年就陆续注册了MORGANSTANLEY.COM 等系列域名,以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4、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张新(zhang xin)。
5、本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china.mobi>系由被投诉人于2013年10 月19日注册。
6、本案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张新手机网站”,网站仅有简单窗口,基本上未实际投入使用。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MORGAN STANLEY标识依据美国和中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china.mobi>中的可识别部分morganstanleychina与投诉人上述商标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二是在投诉人商标之后添加了“中国”英文单词china。首先,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其次,UDRP争议解决机制下大量的案例表明,在他人商标之前或之后添加一些普通词汇或国别单词,对他人商标进行一些不足以实质性区别的变动处理,其本身并不能减少或消除与他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反而会加强在相应地域从事商标品牌商业活动的认知,起不到将域名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区别的效果。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上述商标仍构成混淆性相似。
此外,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与商标和争议域名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判断无关。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仅为个人网页使用,并没有从事与投诉人所持有商标核定的相关业务和活动,且使用方式与投诉人持有商标不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此外,被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有关。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本身并不意味取得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本身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作为世界知名的金融、投资以及财产管理服务的公司,其相关的商业服务活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包含有完整的投诉人商标。而且,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MORGAN STANLEY标识已经知晓的主张未予以否认,更未予以反驳。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理应进行合理查询,对他人知名品牌予以避让,但被投诉人却将包含有投诉人MORGAN STANLEY商标的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本案争议域名在注册后,目前基本上未实际投入使用,而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被投诉人也无法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认为,在被投诉人本身对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妨碍了投诉人以其商标注册网络域名,其行为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china.mobi>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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