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d Nanjing Youth Olympic Games

Organizing Committee v. TU JING / TUJING

案号FA1404001554519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和南京青年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华盛顿Silverberg Goldman & Bikoff, LLP事务所的 James L. Bikoff和David K. Heasley。被投诉人为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TU JING / TUJING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nanjing2014.com>,该域名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以下简称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同日收到投诉费用;投诉以中英文提交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1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nanjing2014.com>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3年4月28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nanjing2014.com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国家仲裁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将缺席审理本案。

2014年5月 21日,根据投诉人有关选择一人专家组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Mr. Li Hu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按要求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国家仲裁院已经履行其相关程序通知的送达义务,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在被投诉人没有答辩的情况下,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nanjing2014.com>转移给投诉人国际奥委会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以来,投诉人国际奥委会对与奥运会相关的“城市和年份”标识拥有所有权。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传统相一致,投诉人国际奥委会和南京奥组委对与 2014 年 8 月在中国南京举行的青年奥运会相关的“NANJING 2014”拥有商标权。在全球各地管辖权的范围内,投诉人国际奥委会和南京奥组委对“NANJING 2014”本身或其与其他词语的组合拥有注册权。 除了商标权,“奥林匹克”名称的商业使用权为国际奥委会及其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三十个国家的国家法规指定的组织委员会独家所有。

2为了指定和区分每届奥运会,国际奥委会早已开始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城市和年份标识”。多年以来,国际奥委会、其国家奥委会和地方组织委员会均一直采取措施保护与奥运会相关的“城市和年份标识”。国际奥委会对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帜、格言和会歌、“奥林匹克”一词及其“城市和年份标识”拥有所有权利。《奥林匹克宪章》详细介绍了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和职责,其第11条写到:“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它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或任何机制拥有与其组织……相关的……权利,不管是现有的还是未来制定的”。

3、被告是中国籍居民,于 2009 年 2 月 4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截至本投诉提交时,被投诉人已经开始使用该域名来承载包含广告链接的网站,各种商业广告人会根据点击量付费给网站。

4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ANJING 2014”注册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因特网用户很有可能误以为 Nanjing2014.com 会链接到 2014 年在南京举行的第二届青年夏季奥运会的官网,也就是 Nanjing2014.org。该域名给人的总体印象是它属于南京奥组委和/或国际奥委会,“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国际奥委会“城市和年份”和奥运会的全球知名度和广泛认可,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一定知道国际奥委会对于“NANJING 2014”标识的权利,并希望利用南京申办 2014 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获利。南京于 2009 年 2 月 2 日提交了申办夏季青年奥运会的申请。被投诉人于两天后,也就是 2009 年 2 月 4 日,申请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承认他知道夏季青年奥运会将在南京举办。他试图通过让人认为该域名与国际奥委会和/或南京奥组委有隶属关系,利用国际奥委会的声誉获利。被投诉人注册带有“Nanjing”或“2014”的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域名与 2014 年南京夏季青年奥运会联系起来。

5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国际奥委会或南京奥组委并无隶属关系,且没有获得注册或使用包含“NANJING 2014”标识或与其等同的内容域名或标识的授权。被投诉人并不被普遍地以该域名或“NANJING 2014”标识或其与等同的内容被称呼。被告的姓名或机构与争议域名并无相似性或视觉类似感。被投诉人在此前与投诉人律师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时,并没有就域名主张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没有出面大胆出示证据证明他在世界各地均拥有“奥林匹克”标识中的权利。由于投诉人商标的国际声誉,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并没有与争议域名相同的商标或服务标识。

6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如上所证,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国际奥委会一直在与奥运会相关的事务中使用“城市和年份”标识。“城市和年份”标识很有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南京奥组委从 2009 年提交申办请求时开始使用“NANJING 2014”,并在此后一直使用,因为这个南京被选为 2014 年南京夏季青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从 2009 年开始使用“NANJING 2014”的标识,以在全球范围内宣传 2014 年夏季青年奥运会。被投诉人不能把争议域名用于任何合理合法的用途。在南京奥组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其申办 2014 年夏季青年奥运会的申请的两天后,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以互联网流量吸引到被告的域名,从而通过其网站上广告的点击量获利,并有可能以高价将该域名卖给南京奥组委或国际奥委会。事实上,被投诉人曾提出以 8,000.00 美元的高价出售该域名,提到“运动会的重要性”。被投诉人故意造成与“NANJING 2014”标识容易混淆的相似性,使人误以为其网站与其有来源、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授权关系,从而从中获得商业利益,这即为恶意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没有提供答辩。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所作的网上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国际奥委会对“NANJING 2014”标识依据瑞士和美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南京奥组委对“NANJING 2014 YOUTH OLYMPIC GAMES YOG DNA”标识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2、被投诉人为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TU JING

3、本案争议域名<nanjing2014.com>系由被投诉人于2009年2月4日注册

4、本案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并无实质性内容,明确标明争议域名寻求合作,并留有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页面上可转至一个从事包装业务的“希悦尔公司”网站。争议域名基本上未实际投入使用。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国际奥委会对“NANJING 2014”标识依据瑞士和美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南京奥组委对“NANJING 2014 YOUTH OLYMPIC GAMES YOG DNA”标识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nanjing2014.com>或其中可识别部分nanjing2014与投诉人国际奥委会的“NANJING 2014”商标相比,除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与投诉人南京奥组委所申请商标注册的“NANJING 2014 YOUTH OLYMPIC GAMES YOG DNA”标识相比,有部分相同。鉴于“NANJING 2014”标识的特殊性(见恶意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商标或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答辩,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有关,也未举证证明争议域名因其注册使用而广为人知,更未对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理由或原因予以说明解释,从而说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本身并不意味取得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本身并不能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一个是国际奥委会,一个是南京奥组委。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为了指定和区分每届奥运会,国际奥委会早已开始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城市和年份标识”。国际奥委会对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帜、格言和会歌、“奥林匹克”词汇及其“城市和年份标识”均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加以保护,拥有所有权利。本案中,应当说,在投诉人南京奥组委2009年初甚至更早的时候酝酿决定申办2014年夏季青年奥运会时,“NANJING 2014”标识就已经因奥林匹克运动的高知名度而具有了特殊意义,专指可能于2014年在南京举办的夏季青年奥运会。在投诉人南京奥组委2009年2月2日正式向国际奥委会提交其申办 2014 年夏季青年奥运会的申请之时,投诉人即对“NANJING 2014”标识拥有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被投诉人在两天后即2009年2月4日将“NANJING 2014”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说明被投诉人很清楚投诉人有关其包括“城市和年份标识”在内的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惯例及其品牌的巨大价值;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域名,在其与投诉人律师的邮件沟通中,更加显示出其对“NANJING 2014”专指“2014年南京夏季青年奥运会”的认知,并据此拟高价出售争议域名。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认为,在被投诉人本身对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应投诉人的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nanjing2014.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国际奥委会。

 

 

 

                                                      

 

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四年六 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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