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Corporation与shilei
申请案号FA1505001617855
当事人
投诉人为Microsof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shilei(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microsoftedge.com>,<microsoftelixa.com>,<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windowsth.net> 它是在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egistry.com, eName Technology Co.,Lt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Jonathan Agmon 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5年5月5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
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6日,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egistry.com, eName Technology Co.,Ltd.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microsoftedge.com>,<microsoftelixa.com>,<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 and <windowsth.net>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egistry.com, eName Technology Co.,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H 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PDR Ltd。d/b/a PublicDomainRegistry.com, eName Technology Co.,Lt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microsoftedge.com>,<microsoftelixa.com>,<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windowsth.net>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
于2015年5月30日收到答辩。
同样于2015年6月1日,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在2015年6月3日投诉人提交一份补充资料。
在2015年6月3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Jonathan Agmon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a)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电子和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1和规则2中定义的一样。
根据《规则》中的规则11(a):“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在《注册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行政诉讼所用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有权根据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它语言。”有争议域名中有两个的《注册协议》为汉语。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同时采用了汉语和英语。投诉人提交的补充资料也同时采用了汉语和英语。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为汉语。在本案中,一些文件采用英语,一些文件采用汉语,很显然:有争议的域名采用的是英语字符。不过,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注册协议》以及诉讼所用的语言,本判决将采用汉语。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Microsoft Corporation成立于1975年,其业务是开发、生产、授权、支持和销售计算机软件。
根据Interbrand公司所进行的调查,在2009、2010和2011年,MICROSOFT的品牌价值都位列全球第三位,从2012到2014年则排名第五位。
投诉人认为:己方在美国拥有超过25个MICROSOFT注册商标,在全球各地(包括中国)则拥有数百个MICROSOFT注册商标。(比如美国注册号1,685,083,注册日期1992年5月5日;中国注册号621,767,注册日期1992年10月10号)。
投诉人认为:在2015年1月26日,亦即被投诉人注册<microsoftedge.com>和<microsoftelixa.com>的同一天,根据相关报道,Microsoft正在测试要用于Windows 10的新型浏览器,其中有两个被检测的名称即为Edge和Elixa。
投诉人认为:<microsoftedge.com>和<microsoftelixa.com>域名与MICROSOFT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实际上,争议域名与MICROSOFT商标相同,只是增加了“edge”和“elixa”两个词,而根据相关报道,这两个词都是Microsoft新浏览器的备用名称。
投诉人早在1983年就开始使用WINDOWS商标,并且在此后一直使用此商标。
WINDOWS商标是全球公众所熟悉的商标,尤其是清楚WINDOWS商标隶属于Microsoft的计算机用户。WINDOWS商标是全球著名的商标。
投诉人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以及全球各地注册了WINDOWS商标,其中也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在美国的注册号为1,872,264,注册日期为1995年1月10日;在中国的注册号为673,453,注册日期为1994年1月14日。
投诉人认为:在2014年9月27日,在新闻中已经报道了Microsoft 将要把其新版本的Windows Threshold命名为 WINDOWS TH。就在同一天,被投诉人注册了<windowsth.net>。
投诉人认为:在2014年9月30日,Microsoft正式宣布将其新版本的Windows 命名为Windows 10。就在同一天,被投诉人注册了<windowsten.biz>和<windowsten.net>。
投诉人认为:在2014年12月,相关新闻开始报道Microsoft将在2015年1月为移动电话和设备推出 Windows 10。在此后不久的2014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注册了<windows10formobile.com>和<windows10forphone.com>。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和<windowsth.net>与投诉人著名的注册WINDOWS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实际上,争议域名与WINDOWS商标相同,只是增加了“10 for mobile”“10 for phone”“ten”和“th”,增加的这些内容都与Microsoft及其产品有关。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并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WHOIS信息,争议域名并非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其常用注册身份为“shilei”。
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是在相关媒体报道Microsoft 新浏览器备选名称“edge”和“elixa”的后一天,以及与Microsoft宣布WINDOWS 10名称的同一天。
被投诉人并未激活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违反了诚信的原则。考虑到相关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应该清楚投诉人的MICROSOFT和WINDOWS商标。
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在宣布WINDOWS 10的同一天注册争议域名,反映了被投诉人的投机心理和非诚信行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说法如下:
被投诉人愿意向投诉人转让如下域名:<microsoftelixa.com>,<windowsten.biz>,<windowsth.net>,<windowsten.net>。
针对如下争议域名;<microsoftedge.com>,<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被投诉人声明如下:
被投诉人并为使用域名作为停泊页面或盈利。这些域名下的网站处于非激活状态。
被投诉人还认为:这些域名是在投诉人发布产品之前注册的。
被投诉人还认为:“windows”一词为正常词汇。
被投诉人还认为:他并未尝试销售这些域名。
C. 其他诉讼相关人
投诉人在2015年6月3日提交了补充材料。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忽略如下情况:除了<windowsten.biz>和<windowsten.net>以外,所有争议域名都未激活,因此他同意将其它域名与这两个域名一起转让的说法并不合理。
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microsoftedge.com>明显包含著名的MICROSOFT商标,被注册人并未说明该域名的任何真正用途。
投诉人还认为:如《投诉书》所述,被投诉人显然是根据Microsoft及其WINDOWS产品注册了<windows10formobile.com>和<windows10forphone.com>,尤其是考虑到注册域名的时间就在注册域名的时间就在媒体重点报道Windows 10之后。
审查结果
专家组有如下结论: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3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在《规则》的第4(a)(i)段中,要求投诉人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拥有权利的一个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注册商标可以清楚地说明:商标证明上所载有的标志的权利属于相关的所有者。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百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MICROSOFT和WINDOWS。投诉人拥有如下MICROSOFT商标:美国注册商标号1,685,083,注册时间1992年5月5日;中国注册商标号621,767,注册时间1992年12月10日,以及其它注册商标;
投诉人拥有如下WINDOWS商标:美国注册号1,872,264,注册日期1995年1月10日;中国注册号673,453,注册日期1994年1月14日,以及其它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根据《规则》第4(a)(i)条,投诉人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和注册MICROSOFT以及WINDOWS商标,足以证明其享有对商标的权利。参见 Hershey Co. v. Reaves, FA 967818(Nat. Arb. Forum,2007年6月8日)。(“认为投诉人通过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注册而对KISSES商标享有的权利可以追溯到商标申请日期,该日期早于被投诉人的注册日期。”);可参见Metro. Life Ins. Co. v. Bonds, FA 873143 (Nat. Arb. Forum 2007年2月16日)(认为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商标注册能够充分证明投诉人根据规则)第4(a)(i)条所应享有的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 <microsoftedge.com>,<microsoftelixa.com>与MICROSOFT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争议域名完全包含MICROSOFT商标,并增加了“edge”或“elixa”等词以及通用顶级域名(“gTLD”)“.net.”。
争议域名<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和<windowsth.net> 与WINDOWS商标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争议域名完全包含WINDOWS商标,并增加了“ten”或“10formobile”,“10forphone”和“th”等词汇以及通用顶级域名 (“gTLD”s”)“.net.,“biz” 和“com””。
在著名的MICROSOFT 和WINDOWS商标上增加一个或多个其它词汇,不足以消除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尤其是在增加的内容和词汇与投诉人的业务相关的情况下。参见Microsoft Corporation v. QUHO Publicidad, FA 1484290(Nat. Arb. Forum,,2013年3月28日)(认为增加表示地区的词汇并不能将<microsoftmexico.com> 与投诉人的商标MICROSOFT区分开来)。
专家组同意:增加描述或词汇以及一个gTLD,不能将域名与所含的投诉人商标区分开来。另外专家组还考虑了投诉人的新浏览器和新产品 – windows10,同样,专家组认为:即使没有它,根据《规则》第4(a)(i)节,争议域名也与MICROSOFT 和WINDOWS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以往的专家组考虑了在商标中增加“funding”词汇以及其它此类通用词汇的情况,并认为在投诉人的商标中增加此类通用和描述词汇,会在争议域名和投诉人商标之间产生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参见Lifeline Funding, LLC v. Zoya Aminova, FA 1443200(Nat. Arb. Forum 2012年6月17日)(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usclaimfunding.com> 域名与投诉人的USCLAIMS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在域名中增加了通用词汇“funding”,并删除了商标末尾的“s”)。
在争议域名中增加gTLD“.net”,并不会消除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参见Guess? IP Holder L.P. and Guess?,Inc. v. JOHN MCCORK, FA 1557430 (Nat. Arb. Forum 2014年6月2日)(认为增加通用顶级域名“.net”并不能将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来,因此,该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力的商标相同。
根据¶ 4(a)(ii),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对于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并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被投诉人证明其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 Hanna-Barbera Prods., Inc. v. Entm’t Commentaries, FA 741828(Nat. Arb. Forum 2006年8月18日)(认为首先投诉人必须根据UDRP ¶ 4(a)(ii),通过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接下来需要由被投诉人证明其对于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参见 AOL LLC v. Gerberg, FA 780200(Nat. Arb. Forum 2006年9月25日)(“投诉人必须通过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于相关域名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此工作量较轻。如果投诉人完成此工作,接下来由 被投诉人证明其对于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宣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并非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为此,投诉人指出:根据WHOIS信息,其注册身份为“shilei”,在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关联。 以往的专家组在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为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之前,检阅了WHOIS记录。参见Kevco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LLC v. Jason Healey,FA 1560838(Nat. Arb. Forum 2014年6月24日)(认为鉴于被投诉人以shilei名称注册域名,并且没有提供额外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可以识别其身份,因此可以认为争议域名并非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阐述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更好或合法的利益,而是努力让本专家组确信其是在不清楚MICROSOFT 新浏览器或新WINDOWS10版本的情况下注册域名的,并且争议域名是采用“windows”等通用词汇构建的,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具体来说,被投诉人并未阐述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或利益。
投诉人还认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虽然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非激活网站,但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通过初步证据证明了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利益和权利,而被投诉人则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己方与争议域名之间的必要关联。鉴于Ultimate Elecs., Inc. v. Nichols,FA 195683 (Nat. Arb. Forum 2003年10月27日),专家组表示:“[除了]被投诉人在其网页以及域名内侵权使用ULTIMATE ELECTRONICS商标以外 . . .根据《规则》¶ 4(c)(ii),没有证据表明<ultimateelectronics.net>域名为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有投诉人以外的任何其它实体被授权使用ULTIMATE ELECTRONICS。”根据可用的证据,本专家组同意:根据《规则》¶ 4(c)(ii),争议域名不能作为被投诉人的常用识别方式。
专家组认为:根据《规则》¶ 4(a)(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清楚投诉人对MICROSOFT和WINDOWS商标所持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并且在投诉人宣布其新浏览器以及WINDOWS10产品名称后一天注册,证明了其非诚信行为。投诉人认为这种使用影响了投诉人的业务,因此需按照《规则》¶ 4(b)(iii)来裁定。
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诉人宣布WINDOWS10 和MICROSOFT EDGE之前注册争议域名。即使专家组接受被投诉人的说法,亦即注册日期与新浏览和两个可能名称(EDGGE和ELXA)的新闻发布会是在同一天,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在注册日之后使用这些域名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整个争议域名注册过程中,尤其是注册前后的行为以及没有使用相关域名的行为(也称为未激活使用)可以表明属于《规则》¶ 4(b)(iii)所述的非诚信注册和使用;参见Spark Networks PLC v. Houlihan,FA 653476(Nat. Arb. Forum 2006年4月18日)(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一个域名与投诉人的AMERICAN SINGLES商标非常类似,其目的是进行网站预约注册竞争,根据《规则》¶ 4(b)(iii)),这说明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域名来影响投诉人的业务。
被投诉人完全承认自己清楚投诉人及其著名的MICROSOFT和WINDOWS商标。在此背景下,根据目前的情况,必须在争议域名中完全包含MICROSOFT和WINDOWS商标,以及完全包含投诉人的新WINDOWS10和新浏览器,并且被投诉人是在清楚投诉人权利的情况下注册的争议域名,这证明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规则》¶4(a)(iii)所述的非诚信注册和使用。参见Digi Int’l v. DDI Sys., FA 124506(Nat. Arb. Forum 2002年10月24日)(认为“在被投诉人应该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了解投诉人的实际商标或其含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非诚信行为。”)。
专家组认为:在注册时,被投诉人不可能不清楚投诉人针对MICROSOFT和WINDOWS商标的权利。
最后,专家组提到:被投诉人未能激活使用争议域名。一般情况下,专家组会将未能激活使用一个争议域名作为《规则》¶4(b)所述非诚信行为的证据。参见Telstra Corp. v. Nuclear Marshmallows, D2000-0003(WIPO 2000年2月18日)(“在某些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能激活使用域名可以视为非诚信行为”)。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关于争议域名注册、投诉人商标名声、被投诉人没有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以及本专家组所接收和评估的其它事实,可以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本争议域名属于《规则》¶4(a)(iii)所述的非诚信行为。
因此,专家组找到了被投诉人存在《规则》¶4(a)(iii)所述非诚信行为的证据。
鉴于本案的相关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完成了《规则》第4(a)(iii)节规定的义务。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ICANN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microsoftedge.com>,<microsoftelixa.com>,<windowsten.biz>,<windowsten.net>,<windows10formobile.com>,<windows10forphone.com>,<windowsth.net>域名。
Jonathan Agmon,陪审员
日期: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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