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Pal, Inc. v. jane / jane
申请案号FA1811001814596
当事人
投诉人为 PayPal, Inc.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jane / jane(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有争议的域名是 <mappaypal.com>,它是在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November 1, 2018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November 5, 2018 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mappaypal.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November 9, 2018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postmaster@mappaypal.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November 29, 2018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November 9, 2018,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國家仲裁院于 November 28, 2018 收到答辩。
在November 29, 2018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担任陪审员。
陪审团已收到并予以仔细考虑投诉人在December 3, 2018 发送的原告补充辩护意见和被投诉人在December 10, 2018 发送的被告补充辩护意见。被投诉人在此所提出的种种主张皆不成立。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PayPal, Inc.(“原告”或“PayPal”)创立于 1998 年,在数字支付、转账和金融服务领域已发展为一家全球公司。PayPal 的用户群体庞大又忠实,2018 年第三季度全球活跃账户数量高达 2.54 亿。 赫赫有名的 PAYPAL® 名称和商标经常出现在电视、印刷刊物和互联网广告中,并且受到许多美国和海外商标注册的保护(“PAYPAL 标志”)。PayPal 对 PAYPAL 标志的品牌建设非常成功,荣获了众多全球媒体认可的奖项。 2018 年,PayPal 在年度 BrandZ 最具价值全球品牌 100 强调查和年度 Interbrand 最佳全球品牌调查中分别名列第 30 和第 73。
PayPal 平台服务于全球 200 多个市场,2017 年营业收入超过 130 亿美元。原告 PayPal 自 1999 年起拥有并运营其官网 www.paypal.com。PAYPAL 商标于 2002 年在美国首次注册,起诉书随附了 PAYPAL 商标全球申请和注册列表,以及在美国和中国的代表注册。这些注册的发布,包括在被告所在国中国的发布,远远早于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同上
先前至少有一例 UDRP 的裁定认定 PAYPAL 商标属于著名商标。参见 PayPal, Inc. 诉 Nguyen Xuan Thanh 案,FA 1764229(仲裁院 2018 年 2 月 21 日)(“原告的商标属于著名商标,可想象的其他人对争议域名的善意使用为数不多”)。
【a.】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PAYPAL 商标相同,易产生混淆。
有争议的域名混淆性雷同于 PAYPAL 商标。
有争议的域名完整纳入 PAYPAL 标志,只是添加了“map”一词外加最常用的通用顶级域名“.com”。该等变动不能否定混淆性雷同。参见 eBay Inc. 和 PayPal, Inc. 诉 Noorinet and Linecom 案,D2016-0045(WIPO,2016 年 4 月 11 日)(裁定 <paypalcn.com> 与 PAYPAL 商标存在混淆性雷同);PayPal, Inc. 诉 Super Privacy Service 转交 Dynadot/JVPAYS LTD 案,FA 1722305(仲裁院,2017 年 5 月 1 日)(裁定认定多个在原告的标志上添加“wallet”一词的域名构成混淆性雷同);另请参见 Isleworth Land Co. 诉 Lost in Space, SA 案,FA 117330(仲裁院,2002 年 9 月 27 日)(“公认原则就是,进行政策 ¶4(a)(i) 分析时,不考虑通用顶级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与著名的 PAYPAL 商标显然存在混淆性雷同。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毫无疑问有争议的域名与原告的PAYPAL 商标完全相同,容易产生混淆。因此,陪审团应判决满足《政策》第4(a)(i)段的条件。
【b.】被告在有争议的域名中无诉讼权利或利益。
被告并非为了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被告使用有争议的域名并非出于非商业性的正当用途,并且被告未被合法知晓或援引为 PAYPAL 或任何与之相关的变更商标。因此,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 UDRP 第 4(c)(i)-(iii) 段所界定的合法利益。
根据注册人提供的信息,被告被称作 “jane / jane”。被告并非因原告的 PAYPAL 标志而广为人知,并且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附属关联。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使用原告的 PAYPAL 标志的许可。被告不是原告产品和服务的授权厂商、提供商或分销商。参见 Broadcom Corp. 诉 Ibecom PLC 案,FA 361190(仲裁院,2004 年 12 月 22 日)(裁定被告对此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为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被告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及 Tercent Inc. 诉 Yi 案,FA 139720(仲裁院,2003 年 2 月 10 日)(裁定 WHOIS 信息及其未能证明被告因有争议的域名而广为人知的事实,是确定政策 ¶4(c)(ii) 不适用的一项因素)。
访问有争议的域名会打开一个静态登陆页,页面左上方显示域名,右侧的字符翻译为“登录注册”,但却无法点击这些按钮,此外又无其他内容,因此该网站实际上并未投入使用。
有争议的域名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注册,目前域名下不存在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网站。参见附件 E。“仅根据持有域名,而未将域名主动用于或明显准备用于政策 ¶4(c)(i) 所要求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策 ¶4(c)(iii) 所要求的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用途,将不产生权利或合法权益。” Nike, Inc. 诉 Fang Wei 等人案,FA 1272458(仲裁院 2009 年 8 月 21 日)(引文省略)。事实上,先前的专家组裁定认为,停用或被动持有域名违反政策。参见 Microsoft Corporation 诉 zaberis 案,FA 1631367(仲裁院,2015 年 9 月 2 日);另请参见 Sun Microsystems, Inc. 诉 Color Vivo Internet 案,FA 1282898(仲裁院 2009 年 10 月 21 日)(该案提到,未能主动使用域名,根据政策 ¶4(c)(i) 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政策 ¶4(c)(iii) 不属于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George Weston Bakeries Inc. 诉 McBroom 案,FA 933276(仲裁院 2007 年 4 月 25 日)(裁定根据政策 ¶4(c)(i) 或政策 ¶4(c)(iii),如果未能主动使用域名,则被告不享有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 Hewlett-Packard Co. 诉 Shemesh 案,FA 434145(仲裁院 2005 年 4 月 20 日)(裁定被告停用含有原告标志的域名,根据政策 ¶4(c)(i) 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 4(c)(iii) 不属于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
坦率讲,鉴于 PAYPAL 商标的知名度,无论被告如何使用有争议的域名,也不可能是合法的。
出于上述理由,被告对此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因此,原告
申请陪审团判决满足《政策》第4(a)(ii)段的条件。
【c.】有争议的域名已被注册且正在被恶意使用。
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了此有争议的域名。
被告注册有争议域名之时,PAYPAL 商标已为包括中国消费者在内的全世界无数消费者所熟知。至少自 1999 年起,PayPal 使用 PAYPAL 标志,在其网站 <paypal.com> 上并通过印刷刊物、电视和互联网广告不断推广其各类数字支付、金融服务及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PAYPAL® 标志经常呈现在诸多类型的媒体中,包括印刷广告、电视广告、在线视频、社交媒体、广告横幅以及 <paypal.com> 网站。被告选择了这个完整纳入 PAYPAL 标志的域名,毫无疑问证明了被告在注册该域名时不但熟知原告的 PAYPAL 标志,而且为了与原告及其产品和服务建立关联,故意采用了该域名。
被告在明知原告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政策¶ 4(a)(iii) 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参见 Entrepreneur Media, Inc. 诉 Smith 案,279 F.3d 1135, 1148(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2002 年 2 月 11 日)(判决“如果被控的侵权人知道其选择的标志与另一标志相似,则可以推断其目的就是故意混淆”);以及 Skype 诉 Caruso 案,FA 1431445(仲裁院 2012 年 5 月 4 日)(“被告在注册有争议的域名前明确知晓原告享有标志的权利,根据政策 ¶4(a)(iii),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恶意);Exxon Mobil Corp. 诉 Fisher 案,D2000-1412(WIPO 2000 年 12 月 18 日)(裁定,由于 EXXON 标志在全球的知名度,被告明确知晓原告的该标志,因此被告注册该域名是出于恶意);Twitter, Inc. 诉 Accueil des Solutions, Inc 案,案件编号 D2014-0645(WIPO 2014 年 6 月 15 日)(“专家组裁定,考虑到商标中蕴含了重要的声誉,不存在可想象的被告对有争议域名的合法使用”);以及 Twitter, Inc. 诉 Ozkan 案,(WIPO D2014-0469)(WIPO 2014 年 6 月 15 日)(“从相关情况来看,专家组果断做出裁定,被告注册有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原告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可想象的其他人对有争议域名的善意使用为数不多。专家组推断,被告知晓原告的商标,被告注册该混淆性雷同的域名,目的是试图将互联网用户吸引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
有争议域名的停用进一步证实了其恶意。根据政策 ¶4(a)(iii),被告未有使用混淆性雷同域名体现了恶意。参见 Microsoft Corporation 诉 zaberis 案,FA 1631367(美国国家仲裁院,2015 年 9 月 2 日)(裁定被动持有域名的行为,结合 Microsoft 的良好声誉,显示了被告的恶意);Sun 诉 Color Vivo 案,FA 1282898(美国国家仲裁院 2009 年 10 月 21 日)(“根据政策 ¶4(a)(iii) 做出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裁定无需被告有任何主动使用有争议域名的行为……根据政策 ¶4(a)(iii),未能主动使用有争议域名本身就能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Chrisma Productions, Inc. 诉 Quinn Jr. 案,FA 1263592(美国国家仲裁院 2009 年 7 月 13 日)(裁定,根据政策 ¶4(a)(iii),被告停用 <harveykorman.com> 域名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Pirelli & C. S.p.A. 诉 Tabriz 案,FA 921798(美国国家仲裁院 2007 年 4 月 12 日)(裁定,混淆性雷同的域名未使用七个月以上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Am. Broad. Cos., Inc. 诉 Sech 案,FA 893427(美国国家仲裁院 2007 年 2 月 28 日)(裁定被告未能在注册后的三个月内主动使用其域名表明被告恶意注册该有争议的域名);DCI S.A. 诉 Link Commercial Corp. 案,D2000-1232(WIPO,2000 年 12 月 7 日)(裁定,根据政策 ¶4(a)(iii),被告未能主动使用该域名满足恶意的条件);Clerical Med. Inv. Group Ltd. 诉 Clericalmedical.com 案,D2000-1228(WIPO,2000 年 11 月 28 日)(裁定仅持有侵权域名而无主动使用可构成恶意使用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违反了《政策》
第4(a)(iii)段的规定。
B. 被投诉人
jane / jane (以下简称“答辩人(被告)”)收到贵院发来一份编号为
FA1811001814596 的投诉书邮件。根据邮件内容,答辩人(被告)认为:PayPal, Inc(以下简称“投诉人(原告)”)的投诉(起诉)不成立。投诉人(原告)提出的“混淆性雷同的域名”、“对此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恶意注册和使用”的事实和依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且牵强附会和断章取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恳请仲裁院裁决投诉人(原告)的投诉(起诉)不成立,并驳回其“将该域名注册转让给原告”的不合理请求。
1. 原告所列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a. 混淆性雷同的域名不成立
域名< mappaypal.com >是由map 开头的9 个英文字母构成, 其中
mappaypal 其读音为:[mæpi:pl],是中文“美付钱包”的谐音;其含义为:快
乐猫支付工具的意思。而paypal 是由pay 开头的6 个英文字母构成,其读
音为:['peɪpəl],其含义为:支付朋友的意思。从构成、读音、含义、造形
和整体来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原告)的商标有本质的不同,也并不相似、
也不雷同、更不会造成混淆。因此,投诉人(原告)所诉的混淆性雷同域名
不成立。
b. 对此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不成立
答辩人(被告)自从2013 年起,就投入到“美付钱包MAPPAYPAL”项目
中,该项目投入使用并正式运营已近3 年,答辩人(被告)对此域名享有无
可争辩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其间,答辩人(被告)投入了无数的资金、人力、
物力和时间,完成了该项目的一期工程并投入使用和正式运营。同时,也与
无数的客户签订了合同、协议和合作备忘录,答辩人(被告)更是对此域名
享有无可争辩的权利或合法收益。投诉人(原告)仅凭一纸空文,就要剥夺
答辩人(被告)为此付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物力、整个团队的希望和一
切努力,推翻答辩人(被告)与其他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合作备忘
录,让投资人的投入化为乌有,完全与法律相悖,也是对公平、正义和互联
网精神的践踏。
c. 恶意注册和使用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投诉人(原告)PayPal,Inc.
并未在中国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知,投诉人(原告)在中国从事的经
营活动为0,其中国的用户也为0 。中国的用户并不知道投诉人(原告)及其产品。中国用户在衣、食、住、行等各行各业也从来没有见过投诉人(原
告)及其产品。因此,投诉人(原告)所诉的恶意注册和使用纯属无稽之
谈,更是无中生有的恶意诽谤。恶意注册和使用完全不成立。
2. 投诉人(原告)并非是自称的在支付领域全球有名的公司,其名下的PayPal®商标也不是全球认可的著名商标
投诉人(原告)在“《1774596__2018-11-09_12-35-00-732__UDRP Amended
Complaint for mappaypal.com_ZH-CN.doc》-《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修订的起诉书》7.商标/服务标志信息”中称:其帐户数量高达2.54
亿。而帐户数量并非用户数量,再次强调帐户数量并非用户数量,即使按
照用户数量来计算。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发布的《2018 年世界人口状况》
报告,2017 年全球人口为75.5 亿人。由此可知,投诉人(原告)在全球的
知名度仅仅约为3.36% 。而在中国更是为0 。在中国只有驰名商标,而投
诉人(原告)的商标并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而且在美国国内,其商标也存
在各种争议。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投诉人(原告)本非自己所说全球有名
的公司,其商标也并非全球认可的著名商标。
3. 投诉人(原告)提及的案例并不适用于本案,不构成对本案的引证
投诉人(原告)提及的相关案件,与本案情况不同、原因不同、地域不
同、用户不同、用户的知晓情况不同、产品的使用情况不同、双方(或多方)
各自注册的商标不同、软件的设计和样式不同等等,存在不同的多方面的各
种因素,因此,投诉人(原告)所引用的案例不适用于本案,也无法形成关
联的引用案例关系,可以说与本案毫无关联,不构成引证。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原告)域名及商标在音、形、义上区别非常
明显,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内容、文字字形、发音及含义等多方面差
异巨大,无论是从视觉效果、听觉效果还是含义方面均能将投诉人(原告)域
名及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构成混淆性雷同的域名。且
争议域名被答辩人(被告)使用长达近3 年之久,产生了无数的合作和收益,
完全对此域名享有充分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同时,投诉人(原告)域名及其产
品没有在中国市场上使用,中国用户并不知晓其产品,更不构成恶意注册和使
用。因此,投诉人(原告)之投诉(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牵强附会,
断章取义,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被告)恳请仲裁院裁决投诉人(原告)之投
诉(起诉)不成立,并驳回其“将该域名注册转让给原告”的不合理请求。
审查结果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并同时满足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陪审团判定争议域名<mappaypal.com>完整的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AYPAL, 并显然相同,极易产生混淆。因此, 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i)段的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或合法权益的主张可成立。
被投诉人称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主要是基于被投诉人声称 ”mappaypal” 的中文谐音为『美付钱包』。某含义为:『快乐猫支付工具』的意思。
陪审团首先得指出『美付钱包』普通话的发音为 MEI3 FU4 QIAN2 BAO1, 跟英文的 “mappaypal” 的英文发音毫无关联。因此,被投诉人错误的主张不成立。
其次,被投诉人随答辩书附上多页商业合同,税务证明,和中文商标注册文件以意图证实被投诉人自2013年即投入大量金钱和人力使用争议域名来创造一企业平台。
陪审团判定被投诉人附上之佐以证实其商业活动的证据并无份量,且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另外,陪审团认为被投诉人所声称的商业活动极有可能属支付平台方面的服务,亦,被投诉人意图利用极易与全球享名的PAYPAL支付平台混淆的争议域名来误导网络用户以不公平的和PAYPAL直接竞争。
陪审团判定被投诉人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 4(c)(iii)且不属于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争议域名。因此满足了《政策》第4(a)(ii)段的条件。
陪审团判定被投诉人选择了这个完整纳入 PAYPAL 标志的域名,毫无疑问证明了被投诉人在注册该域名时不但熟知投诉人的 PAYPAL 标志,而且为了与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服务建立关联以图误导网络用户,且不公平的和PAYPAL直接竞争而恶意恶意注册和使用了该域名。
《政策》第4(a)(iii)段的条件成立。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 <mappaypal.com> 域名 (TRANSFERRED)。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陪审团
日期:December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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