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gan Stanley v. AnYaWei / Wu Xue Fei / HeJieJun
要求案号FA2205001995584
当事人
投诉人为Morgan Stanley (投诉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ric J. Shimanoff 的Cowan, Liebowitz & Latman, P.C., New York 。被告是AnYaWei(安雅薇) / Wu Xue Fei(吴雪飞) / HeJieJun (和杰君)(被告)。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morganstanleyfutures.net>, <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morganstanleyzq.com> 和<morganstanleysc.com>,在22Net, Inc. and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22Net, Inc.注册。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胡翰森 (Jonathan Agmon) 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22年5月9日及 2022年5月10日向国家仲裁院 (中心)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中心于收到了投诉人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22Net, Inc. and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22Net, Inc. 于2022年5月9日及 2022年5月10日通过发给中心的电子邮件确认 «Domains» 域名系在22Net, Inc. and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22Net, Inc. 注册,并且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22Net, Inc. and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22Net, Inc 已经核实被告受22Net, Inc. and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22Net, Inc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2022年 5 月11日,中心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并限定最后期限2022年5月31日。接通知后,被告可对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向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联系人传送,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向 postmaster@«Domains» 传送的投诉人诉讼状做出应诉。
应于 2022年 5 月11日,被告HeJieJun及时提交答辩,并应系完整和准确的。
在 2022年 5 月17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中心指定 胡翰森 (Jonathan Agmon)担任陪审员。
恢复原判的救济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告处还给投诉人。
程序性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中,注册机构22Net, Inc.确认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futures.net> 和 <morganstanleysc.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注册机构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确认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和<morganstanleyzq.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陪审团(被指定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鉴于以下理由,本陪审团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所以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1) 根据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显示,被告应为中国人,亦居住在中国,所以可以推定被告熟知中文。同时, 投诉人提交英文和中文的应诉状。因此当事双方均熟悉中文。
(2) 将中文作为该案行政程序语言并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和偏见,同时能促进行政程序高效﹑快速和经济地进行。
B. 多个被告合并审理
投诉人要求合并审理五个争议域名。投诉人说本案件有强力的证据表明所有五个域名都是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注册和/或控制的。投诉人说所有五个争议域名几乎相同,每个都包含着名品牌MORGAN STANLEY以及描述性或通用物质。域名 <morganstanleyfutures.net> 以与 <morganstanley-futures.com>,<morganstanleyqh.com>,<morganstanleyzq.com> 不同的注册人的名称列出,几乎与 <morganstanley-futures.com> 相同,因为这两个域名都包含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商标,后跟期货一词。域名 <morganstanleysc.com> 以与 <morganstanley-futures.com>,<morganstanleyqh.com>, <morganstanleyzq.com> 不同的注册人名义列出,几乎与 <morganstanleyqh.com> 和 <morganstanleyzq.com> 相同,因为所有三个域名都包含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标记,后跟两个随机字母。 五个域名中有四个在同一天注册,即2022年4月20日, <morganstanleysc.com> 在一周后注册。 所有五个域名都是使用中国的两个注册商和中国的地址注册的。 所有域都是被动持有的。
但是陪审团注意到,五个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似乎不完全相同。<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和<morganstanleyzq.com> 的注册人是Wu Xue Fei(吴雪飞),<morganstanleyfutures.net> 的注册人是AnYaWei (安雅薇)和<morganstanleysc.com> 的注册人是 HeJieJun(和杰君)。
况且,陪审团也注意到被告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及相关资料完全不相同。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也不完全相同。此外,被告HeJieJun(和杰君) 提交答辩说明他并不了解也不清楚另外争议域名的购买者,另外此域名注册于2022年5月9号 购买之后并未有任何使用,并与其他域名不相关。而且,域名<morganstanleysc.com>指向有效网站,提供域名出售 (投诉时附件8)。因此,陪审团不认为所有五个域名都是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注册和/或控制的。
鉴于此,陪审团认为,本案三个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和<morganstanleyzq.com>,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或实际控制。根据规则第10(e)条的规定,陪审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其余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futures.net> 和 <morganstanleysc.com> 不得合并审理。 但是,这并不妨碍投诉人另外对AnYaWei (安雅薇)和HeJieJun(和杰君)提交投诉。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摩根士丹利,通过机构和零售能力的独特结合,为广泛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投资和财富管理服务。投诉人在 40 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地区设内有 1,000 多个办事处,在全球拥有超过 55,000 名员工。投诉人自 1986 年以来一直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投诉人的2022 年净收入超过 480 亿美元。
投诉人拥有MORGAN STANLEY 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少自 1935 年以来,投诉人在各种金融和相关服务中使用了MORGAN STANLEY或包含MORGAN STANLEY的标志。投诉人还广泛使用、宣传和宣传 MORGAN STANLEY 标志。投诉人至少在过去五年中名列美国 Tenet Partners 100 Top Brands,在 Brand Finances 2019 和 2020 Banking 500 全球品牌中分别排名第 33 和 34 位。
投诉人获得了MORGAN STANLEY 注册商标专用权, 例如:美国注册商标第1,707,196号,注册于1992年8月11日;及美国注册商标第4,470,389号,注册于2014年1月21日。
投诉人也获得了<morganstanley.com>及广泛的顶级域名(gTLD)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 ccTLD)的数千种变体的注册专用权。
B. 被告
被告似乎是居住地为中国的个人。
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
被告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审查结果
投诉人向陪审团证明以所有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转让。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案卷材料显示,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MORGAN STANLEY的商标专用权利。
此外,在先前有关投诉人的多个UDRP裁决中,陪审团也认定投诉人对MORGAN STANLEY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参见Morgan Stanley v. jorge Stephan, FA 1219168 (Forum Sept. 12, 2008); Morgan Stanley v. Meow, FA 671304 (Forum May 22, 2006); Morgan Stanley v. Albert Jackson, FA 244092 (Forum Apr. 19, 2004);Morgan Stanley v. Denve Dallas, FA 1342149 (Forum Oct. 5, 2010))。
本案中,除去通用gTLD.com后,争议域名包投诉人的商标MORGAN STANLEY,且后跟两个随机字母(qh及zy)及描述性或通用单字(futures)。futures 翻译成中文是期貨,和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商标一起使用,不仅不能有效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反而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将其误认为是投诉人的网站。此外,加入连字符-及删除空格未免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参见Morgan Stanley v. Morgan Stanley, FA 1169733 (Forum May 3, 2008);Bond & Co. Jewelers, Inc. v. Tex. Intl Prop. Assocs., FA 937650 (Forum Apr. 30, 2007))。
先前的UDRP案例已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参见DHL Operations B.V. 诉 DHL Packers, WIPO案件编号D2008-1694)。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参见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诉 lu sheng, WIPO案件编号D2012-2527)。
此外,在认定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通用gTLD.com。(参见F. Hoffmann-La Roche AG诉Macalve e-dominios S.A., WIPO案件编号D2006-0451)。本陪审团认为通用gTLD的使用是技术上的需要,没有法律意义。
综上,陪审团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陪审团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一旦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至被告。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段。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告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MORGAN STANLEY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陪审团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而是被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参见Teachers Ins. and Annuity Assn of Am. 诉 Wreaks Commcns Group, WIPO 案件编号D2006-0483;TMP Intl, Inc. v. Baker Enters., FA 204112 (Forum Dec. 6, 2003))。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告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无证据表明被告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参见Pfizer Inc., and Pfizer Enterprises SARL v. Domain Purchase, FA 328187 (Forum Nov. 3, 2004);SPTC, Inc. v. Bonanzas.com, Inc., FA 409895 (Forum Mar. 14, 2005))。无证据表明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陪审团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告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陪审团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陪审团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陪审团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陪审团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被告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告可证明的与注册该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告曾经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告故意试图通过在被告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告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告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投诉人早在1992年就已经在美国注册了MORGAN STANLEY商标。MORGAN STANLEY商标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如前所述,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品牌经过成功的广泛市场运营和推广,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陪审团认为,投诉人的MORGAN STANLEY商标在全世界包括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被告注册和使用与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的行为本身已经足以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参见Pepperdine University诉BDC Partners, Inc ., WIPO案件编号D2006-1003以及该案中所引用的裁决)。
根据投诉人的证据及陪审团对争议域名网站的访问,争议域名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和<morganstanleyzq.com>似乎从注册至今也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而是被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被告未积极使用争议域名也是恶意使用和注册的证据。(参见Kohl's Illinois, Inc. v. c/o kphls.com; c/o kohals.com; c/o kohlsdepartmentstore.com; c/o khols.com, FA 1442950 (Forum June 7, 2012);Am. Broad. Cos., Inc. v. Sech, FA 893427 (Forum Feb. 28, 2007))此外,投诉人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可能会造成初期的兴趣混乱,这也是也是恶意使用和注册的证据。(参见Chiquita Canyon, LLC v. Registration Private / Domains By Proxy, LLC, FA 1607881 (Forum Apr. 22, 2015))
因此,陪审团认为被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条第(iv)项的规定,构成恶意。被告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未经授权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这种明知而为构成明显恶意(参见America Online, Inc. 诉 Anson Chan, WIPO案件编号D2001-0004)。鉴于此,陪审团认为被告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事实,陪审团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办法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 同意 救济。
因此,兹命令 被告向投诉人 转让<morganstanley-futures.com>, <morganstanleyqh.com> 和<morganstanleyzq.com>域名。
胡翰森 (Jonathan Agmon),陪审员
日期: 2022年5月25日
点击此处返回主要域名裁决页面
点击此处返回主页
美国国家仲裁院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the main Domain Decisions Page.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our Hom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