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Xylem Inc. and Xylem IP Holdings LLC v Di PengFei

申请案号 FA1409001578154

 

当事人

投诉人为 Xylem Inc. and Xylem IP Holdings LLC (以下简称“投诉人”)。, represented by Rex A. Donnelly, of RatnerPrestia, 1007 Orange Street, Suite 205, P.O. Box 1596, Wilmington, DE 19806被投诉人为 Di PengFei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nanjingshiyanjiangkaifaqu, Nanjing, jiangsusheng 210044, CN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 <xylempump.com>,它是在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93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 于201494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xylempump.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494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 postmaster@ xylempump.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4924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494,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2014924收到答辩。

 

投诉人的其他提交诉讼文件应于补充规则第 7 条规定的2014929内提交。 

 

被投诉人的其他提交文件应于提交截止日期2014104内收到。

 

2014925,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担任陪审员。

 

投诉人于2014929日提交其他诉讼文件。

 

被投诉人于2014930日提交其他诉讼文件。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于 2011 10 30 日开始 使用XYLEM商标 ,当 时 ITT 公司(“ ITT ”) 实施其业务分拆计划,将 实施其业务分拆计划,将 它的水技术和服务 业剥离 给新成立分拆的 塞莱默公司 (Xylem Inc.)。ITT 公司首次 在其 2011 7 14 日的新闻稿公布了 这些将会根 据上述分拆计划的新公司未来 名字。投诉人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 拥有 超过 250 个有效存续的 多种式 样的XYLEM商标 和服务商标 和服务的注。

 

投诉人在美国和世界各地 ,就范围广泛的产品和服务 上推广了其XYLEM商标 ,并在自己的网站 在自己的网站 中,宣传 “Xylem是世界上最大 的水及活处理解决方案供应商。 在投诉人宣传的 范围广泛的 流体技术和设备解决方案 产品和服务 中,包含 但不限于 以下由 ITT 公司 分拆到投诉人的与以下品牌 相 关的产品和服务:

BELL & GOSSETTBELLBG

DOMESTIC PUMP

FLOJET

• HOFFMAN SPECIALTY

• JABSCO

• LEOPOLD

• LOWARA

• MCDONNELL & MILLER

• RULE

• SANITAIRE

• VOGEL

• WEDECO

 

投诉人在全球 各地设有办事处、 仓库和生产设施 ,其与XYLEM 商标和号有关的业务遍布美洲、欧中东及亚太地区 50 多个 国家。

投诉人积极维护其 XYLEM商标 ,将其 指向或张贴与 指向或张贴与 塞莱默 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 有关 的资讯 ,包括为客户 和潜在提供资讯内容 , 包括文 字资讯,如宣传册、 产品目录 、 说明书新闻稿文章和 产品 白皮书 ; 零部件和服务的 资讯 ; 和遍布全球的销售服务联系 人列表。

 

投诉人将包含 Xylem名称的商号 用于其 众多的子公司,这 文件 是从 塞莱默公司。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XYLEM商标混淆性相似。

 

XYLEM商标之后 单加一个 “ pump ” -- 一个与商标有关货 品的名称 --- 并不会将该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作出区分或改变消费 者或使用在看到听该域名时所产生的商业印象,它只会加强了该 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联想。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 没有 权利或合法益 权利或合法益 权利或合法益 权利或合法益。

 

被投诉人 与投诉没有 任何关系,亦 没有得到 投诉人 许可或授权使 用投诉人的 XYLEM商标 或相应的域名。

 

被投诉人在 投诉人的前身 ITT 公司 已经公开宣布 已经公开宣布 采用Xylem 作其流 体技术业务( 包括 泵) 新分拆公司的名称 的四天后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 人不是 以 Xylem 名称 为人认识 。

 

据所知 所信,被投诉人盗用 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域名 相同或最少 是混淆相似的域名, 纯粹是为了假借 投诉人 的XYLEM商标来吸 引网民 ,并为答辩 人产生收入 。

 

被投诉人 并非出于善意地 使用 争议域名来发售 产品, 因为答辩 人没有投诉 人的授权使用XYLEM商标为其域名的一部 分。因此,投诉人使用 该域名暗示得到投诉人 赞助,而此 赞助 并 不存在。

 

尤其 是 ,由于泵投诉人业务的主体, 而 投诉人以“XYLEM之 名为人所熟悉。 消费者遇到 争议域名至少在最初阶 段可能会 假定 从该域 名访问的网站 会与投诉人 有关或 得到 诉人 赞 助。

 

投诉人没有许 可或准许授权 答辩人 使用 其商标或服务 商标或申 请或使用 包含这些 商标的域名。

 

答辩人在 投诉人的前身 ITT 公司 已经公开宣布 已经公开宣布 Xylem 作为其流体 技术业务( 包括 泵) 新分拆公司的名称 的四天后注册 争议 域名。

 

争议域名 注册 日与 ITT 上述新闻稿 公布日 如此 接近 ,显示答辩人在注册其域名时已知悉 投诉人 打算将 XYLEM商标用于 泵上。

 

以使用 争议域名的手段, 为商业利益目答辩人 通过制造 其网站或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提供服务与投诉人 XYLEM商标之间在来源者 、赞助附属商标之间在来源者 、赞助附属或保证者方面的混 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 其网站 。答辩人宣传多个 与 Xylem 有 关连的 泵品牌,与 XYLEM品牌 对应 的商标 被放在 显着位置, 而图片亦 清楚 见到带有 XYLEM 品牌 的货品。

 

在争议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内容 多数 涉及到泵。因此, 争议域名相关 内容 属于 投诉 人上面引用的商标注册产 品范围 内。

 

被投诉人与投诉没有关系 ,也未获授权 出售或要约投诉人的 产品。因此, 据所知 所信, 答辩 人在其争议域名网站 广 告中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不是真正的 Xylem商品或 获授权 的 Xylem服务。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 邸鹏飞 - 2004 8 19 日至2008 12 31 日,一直受雇于ITT

 

被投诉人于2008 年底从ITT离职后,于2009 3 月成立了南京大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1 ITT 集团的拆分前夕,埃梯梯国内公司对企业或是转让或是拆分等等不确定性,给予当时的中国国内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011 ITT 集团当时宣布拆分,答辩人在从埃梯梯公司中国高层获得消息后,确认ITT 流体技术水技术大部分服务部门,主要中国国内工厂的产品及公司不久的将来将归属于XYLEM公司后,注册了争议域名, 事实域名注册时间的确是在美国ITT 公司首先宣布拆分之后。

 

目的在于在第一时间告知我自己公司的客户及可能的访问答辩人公司域名下网站的访客,曾经的客户所需要的部分ITT 产品,将更名为XYLEM, 注册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被投诉人这里先不解释,一切以事实为论据。

 

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前身公司及投诉人子公司的分销商经销商,已经明确说明,XYLEM(NANJING) COMPANY LIMITED 赛莱默(南京)有限公司 ,

XYLEM(CHINA) COMPANY LIMITED 赛莱默( 中国) 有限公司,XYLEM WATER SOLUTIONS(Shenyang) CO., LTD, 这些都是投诉人的子公司,被投诉人与以上几家XYLEM子公司,不论该子公司前是什么名称, 现在是什么名称,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经销合同及相应对应发票举例,足以证明了实质的经销合作关系。

 

C.其他诉讼相关人

投诉人提交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在中国的代理商或销售代表的证据。

 

被投诉人保持在中国他被授权负责处理原告的产品。

 

 

审查结果

投诉人已建立了所有的元素,赋予它来传输将域名。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XYLEM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整个XYLEM商标。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具有易混淆相似性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先前的UDRP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混淆性相似。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xylem”和““pump””两部分组成。其中的“xylem”与投诉人的XYLEM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pump”是“泵”的英文名称,没有其它特殊的标签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XYLEM商标后加上了 “pump”,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XYLEM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权利或合法权益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XYLE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即使在网站上出售的水泵是投诉人的正版产品,UDRP判例清楚地表明,以建立权利或合法利益,原告的产品的分销商,必须在其网站上包括与原告任何关系的声明。争议域名网站上无任何此类声明。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有理由相信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投诉人产品,包括LOWARAWEDECO DOMESTIC PUMP, BELL & GOSSETT (BG, FLOJET, HOFFMAN SPECIALTY, JABSCO, LEOPOLD, LOWARA, MCDONNELL & MILLER, RULE, SANITAIRE VOGEL品牌的泵不是真正的 Xylem商品。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出售仿冒品是出于恶意的表现。

 

即使商品均为正品,还有就是网站上没有免责声明。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存在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 <xylempump.com> 域名。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4102

 

 

 

 

点击此处返回主要域名裁决页面

 

点击此处返回主页面

 

美国国家仲裁院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the main Domain Decisions Page.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our Home Page